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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执民字第1664号

潘冬花56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1区60号与卓顺友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灵山西街409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冬花56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1区60号身份证号码;卓顺友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灵山西街409号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664号

申请执行人:潘冬花56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1区60号身份证号码:33262219541104502X

被执行人:卓顺友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灵山西街409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11124572本院在执行潘冬花与卓顺友(2010)台路执民字第16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卓顺友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潘冬花货款6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2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150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