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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302号

黄金和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黄金和,系西安巿灞桥区更新物资租賃供应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冯金锁,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巿沿湖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和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28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