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杨某,女。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5)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刘某支付2010年度刘某某抚育费78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杨某于2011年2月28日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5)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0年度刘某某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