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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42号

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帝恒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帝恒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帝恒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善。

上诉人常州市帝恒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进行听证,就做出裁定,程序错误;原审未采信上诉单位意见,显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绍兴县经益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面料购销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载明“提交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