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华,经商。被执行人方杰。被执行人张挺。申请执行人吴明华与被执行人方杰、张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方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明华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挺对被告方杰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明华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坦友
审 判 员 王相炎
代理
审判员 卓春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