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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436号

吴明华与方杰、张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华,方杰,张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华,经商。被执行人方杰。被执行人张挺。申请执行人吴明华与被执行人方杰、张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方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明华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挺对被告方杰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明华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坦友

审 判 员  王相炎

代理

审判员  卓春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