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环。
上诉人楼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037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商位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能简单地把商位使用权认定为不动产。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所涉案标的物为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1-11967号商位的使用权。该商位使用权为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予兴
审 判 员 施基律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