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8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杨明智,陕西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孟甲。委托代理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陈国栋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