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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8号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8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杨明智,陕西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孟甲。委托代理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陈国栋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