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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15号

黄永正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黄永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方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正。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本案不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是请求车辆损失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投保要约时,选择的保险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被上诉人黄永正也亲笔签名。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人黄永正选择了保险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为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被上人黄永正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纠纷,违反了双方投保时的合法意思自治原则,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对本案提出的请求驳回被上诉人黄永正起诉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692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永正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审 判 员 施基律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