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58号原告金华军,市西湖区金成花园19幢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岑耀珍,住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余家畈村。被告袁关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军诉被告袁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华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