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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58号

金华军与袁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华军,袁关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58号原告金华军,市西湖区金成花园19幢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岑耀珍,住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余家畈村。被告袁关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军诉被告袁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华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