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二初字第346号

朱某与杨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346号

原告:朱某,西安市韩森寨商场退休职工。

被告: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