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346号
原告:朱某,西安市韩森寨商场退休职工。
被告: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