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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法执字第89号

张玉良与何克荣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良,何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良,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某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良与被告何某荣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1)岐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何某荣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某良于200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76.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本案与(2002)岐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且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荣已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1)岐经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席 蛟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