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仙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忠)坚,司机。被执行人李友金,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1999)仙执字第264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卫华所有的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卫华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帐号为45×××22内的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力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