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金科,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淑箐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琦 搜索“”
胡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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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金科,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淑箐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