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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06号

刘建华与绍兴市运东汽保设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建华;绍兴市运东汽保设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刘建华。委托代理人石才高,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市运东汽保设备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余家岸村,机构代码:737799590。负责人金建冬。委托代理人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绍兴市运东汽保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运东汽保设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