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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348号

沈某乙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沈某乙。

原告沈某甲为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沈某乙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法组成合议庭,用公告方式向被告沈某乙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于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认识,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1月3日办酒后同居。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与其他女的聊天,有时夜不归宿,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另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行为,原告父亲多次教育被告,也告诉被告父母及亲戚要被告不去赌博,但被告均不理睬。2010年9月13日晚,被告因结欠他人赌债有30多人上门到原告住处××街道型××街××号讨债,原告邻居报警,在出警民警及债主舅舅的协调下才平息。当晚,被告被父母及姨妈等亲戚带走,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综上,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沈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0年9月13日晚,因被告欠他人债务,引起多人来原告住所追讨,事态平息后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双方无联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认定,由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自2010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未和原告取得联系,使原告有所失望,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且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条件尚未成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甲要求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新业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