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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424号

张玉平、李瑞军与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张玉平,李瑞军,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玉平。原告李瑞军。系原告张玉平之子。法定代理人张玉平,系原告李瑞军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小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白克荣。

原告张玉平、李瑞军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余王碥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平、李瑞军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平、李瑞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军智

审 判 员  胡立兵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