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绍商初字第1562号
原告:陆张春。
委托代理人:沈利。
被告:许忠莲。
委托代理人:余玉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张春诉被告许忠莲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张春撤回对被告许忠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