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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62号

陆张春与许忠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张春;许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绍商初字第1562号

原告:陆张春。

委托代理人:沈利。

被告:许忠莲。

委托代理人:余玉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张春诉被告许忠莲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张春撤回对被告许忠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9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