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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259号

张洪良与荣祥世、荣祥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洪良,荣祥世,荣祥坤,荣祥印,荣祥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张洪良,农民。被告荣祥世。被告荣祥坤。被告荣祥印。被告荣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良与被告荣祥世、荣祥坤、荣祥印、荣祥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良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良负担。

审判员  李光军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