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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423号

王学星、叶小华与张汝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学星。原告叶小华。被告张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星、叶小华与被告张汝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星、叶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学星、叶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