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学星。原告叶小华。被告张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星、叶小华与被告张汝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星、叶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学星、叶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