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武如意,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莹,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如意诉被告武莹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如意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如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如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如意负担。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春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