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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95号

武原告武如意与被告武莹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武如意,武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武如意,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莹,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如意诉被告武莹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如意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如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如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如意负担。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春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