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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38号

任金荣4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东明村12区32号与夏灵平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31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金荣4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东明村12区32号身份证号码;夏灵平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316号身份证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任金荣44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东明村12区32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2174732

被执行人:夏灵平4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316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8170310本院在执行任金荣与夏灵平(2011)台路执民字第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灵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任金荣借款30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6300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