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杜春雷,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宁波市北仑文教印制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102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浦村。
法定代表人:周瑞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雷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文教印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文教印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春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