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某某民初字第41号原告邱某。被告周某甲。
原告邱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碧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以“其与被告结婚后几年夫妻关系一般,并生育两个子女,此后由于被告游手好闲,长期日夜行赌输钱,目前家中还欠债无法归还,生活毫无来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去年起诉离婚,法院未准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案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7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于197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儿子取名周某乙,女儿取名周乙),均已成家。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由于缺乏思想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加之,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引起原告对被告的不满,双方为此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0年4月3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结婚证及本院(2010)杭某某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可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长达近三十七年之久,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由于缺乏思想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了一定隔阂;自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后,虽然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其主要原因是双方仍然缺乏思想沟通,未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但是本院有理由相信,只要双方今后真正能够做到“少年夫妻老来伴”,珍惜以往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作思想沟通和交流,相互关心,相互包容,相依相伴,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恢复和好的。现原告再次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不足,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员 叶碧川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