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建勋,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原系慈溪市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慈溪市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曾先后抽调至慈溪市某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慈溪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某储备中心工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5日被传唤到案,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范红枫、叶侃侃,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建勋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蔡建勋及辩护人范红枫、叶侃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1999年,慈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出资16.52万元人民币入股慈溪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比例占15.6915%),委派时任慈溪市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蔡建勋担任该公司董事,并将公房管理、白蚁防治等业务交给该公司经营。200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为要求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公司业务和个人工作等方面上提供关照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2001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暨慈溪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市投融资公司)资源管理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余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跟村的一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为慈溪某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1提供了帮助。2002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家中,收受陈某1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3.2001年,慈溪市某服装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为自行开发或要求收储该公司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家塘头村的一宗土地,而多次找到时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副部长的被告人蔡建勋寻求帮助。同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邹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同年9至10月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邹某给予的港币1万元(约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2002年初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又收受邹某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4.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投某资源管理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宁波某化纤集团公司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东村的一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蔡建勋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办公室内签订了认购该公司10万股股权的协议,但实际并未出资。事后被告人蔡建勋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010年3月9日两次以股权分红为名,收受陈某2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万元。5.2002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东山村的一宗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为张某1提供了帮助。同年10月的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1张人民币1万元的现金存单。6.2004年,某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为要求收储宁波摩托车厂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的一宗土地,而多次找到时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被告人蔡建勋寻求帮助。同年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徐某办公室内,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随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又在某大酒店包厢内,收受徐某给予的欧米茄男式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48万元)。7.2004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慈溪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东村的一宗房产免税过户手续时,为施某提供了帮助。事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施某办公室内,收受施某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04年年底,被告人蔡建勋在办理施某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路的一宗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为施某提供了帮助。事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施某办公室内,收受施某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8.2004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慈溪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329国道南侧现代音响店东侧一宗土地过户手续时,为该公司董事长陆某提供了帮助。2007年初春节前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古塘金苑小区附近,收受陆某为表示感谢而给予的1部诺基亚88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0.75万元)。9.2004年,钱某为钟某代办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一宗房地产过户及用途变更手续,而多次找到时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被告人蔡建勋寻求帮助。期间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钱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事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钱某为表示感谢及希望以后在其他业务上继续得到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0.2005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叶亚芬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大通花园的一宗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为代理该笔业务的华某提供了帮助。同年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华某为表示感谢及希望以后在其他业务上继续得到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11.2005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慈溪市某快餐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村的一宗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为代理该笔业务的钱某提供了帮助。事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钱某为表示感谢及希望以后在其他业务上继续得到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2.2005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慈溪市某管业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的一宗房地产过户手续时,为代理该笔业务的钱某提供了帮助。事后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钱某为表示感谢及希望以后在其他业务上继续得到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3.2005年,被告人蔡建勋利用担任慈溪市某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某大厦变更容积率手续时,未按规定收取和及时催缴土地出让金,为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傅某提供了帮助。2007年6月某日,被告人蔡建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傅某为表示感谢而让钱某转送的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蔡建勋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建勋的家属向本院退缴了部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建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陈某1、邹某、陈某2、张某1、徐某、施某、陆某、钱某、钟某、华某、胡某、任某、傅某、张某2、孙某的证言、土地用途、房地产用途变更手续的相关书证、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的相关书证、土地出让金补缴的相关书证、土地收储的相关书证、工商登记材料、公房管理和白蚁防治合同、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股权委托认购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银行存单查询的相关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欧米茄手表售货单、中国银行汇率查询单、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诺基亚8800移动电话机一部、价格认证报告书、退缴赃款凭证、被告人蔡建勋的职务任免文件、干部履历表、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蔡建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建勋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范红枫、叶侃侃请求对被告人蔡建勋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蔡建勋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建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并处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蔡建勋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二万元、港币一万元、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诺基亚8800移动电话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慧
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
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淑女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