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张广周,农民。
被告:吴本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周诉被告吴本勤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有原告张广周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广周与吴本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张广周,农民。
被告:吴本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周诉被告吴本勤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有原告张广周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