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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89号

张广周与吴本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广周,吴本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张广周,农民。

被告:吴本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周诉被告吴本勤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有原告张广周承担。

审判员  韦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