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夏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包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59幢3-306室的房屋,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包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59幢3-306室的房屋,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雪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