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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文民初字第47号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文××县××房××室与文××县××房××室、文××县××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文××县××房××室,文××县××房××室,文××县××地××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文民初字第47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文××县××房××室,×路××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被告:文××县××地××司,×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县××房××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文××县××地××司(以下简称中兴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6年7月10日,县房改办和中兴公某签订文成县职工住宅楼开发代建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兴公某以总承包的方式完成某成县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除拆迁、施某某设计以外的全部开发建设工作。2008年8月1日,县房改办发出文房改(2008)6号文件。该文件指出,因各购房户对文成县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的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有异议,决定将住宅楼的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调整为国有出让,购房户须在2008年8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2008年9月4日前缴清房款或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逾期将收取滞纳金。2008年8月7日,原告凭县房改办出具的住宅认购定位证明同中兴公某签订凤溪花园干部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凤溪花园干部职工住宅楼a幢1302室,建筑面积为112.22平方米,总房价为680364元;出卖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结清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对该房进行验收,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有关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另外,中兴公某系接受县房改办的委托而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9年1月16日,中兴公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于同月17日前往中兴公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前往接房时,中兴公某却不能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书,原告认为中兴公某未达到交房条件,故原告拒绝接房。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中兴公某提供相关文书并尽快履行交接房手续。2009年8月14日,因急需住房,原告接收了房屋。2010年8月10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房产证。综上所述,两被告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均已构成违约,而县房改办委托中兴公某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县房改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兴公某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

一、被告县房改办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586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8月13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9890元(自200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0年8月9日止,每月按总房价款的6.6375‰计算);

二、中兴公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文成县凤溪花园干部职工住宅楼是经政府批准,面向在县城工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干部职工出售,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限价房。房屋由中兴公某代建,形式上是中兴公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县房改办作为出卖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故诉争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希抗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