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尊平,男,194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代剑,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尊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尊平的委托代理人杜施雷,被上诉人刘磊的委托代理人代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莉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