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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9号

刘磊与徐尊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徐尊平,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尊平,男,194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代剑,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尊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尊平的委托代理人杜施雷,被上诉人刘磊的委托代理人代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莉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