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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651号

俞优静与应红江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应红江;俞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红江。

委托代理人:洪友红。

委托代理人:翁月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优静。

委托代理人:王焕其。

上诉人应红江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代理

审判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