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红江。
委托代理人:洪友红。
委托代理人:翁月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优静。
委托代理人:王焕其。
上诉人应红江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代理
审判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