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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427号

袁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兴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上诉人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