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兴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上诉人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