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洪坤,女,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363。委托代理人顿兴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号码:×××7897。被告珠海市骏达织造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棣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春霞,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坤诉被告珠海市骏达织造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坤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骏达织造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坤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骏达织造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洪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