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459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卫民。
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耀腾。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陪审员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