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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26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张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张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赵殿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行个贷中心催收员。被执行人张菁,女,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张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兴执字第00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凤良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