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7473540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中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宗寅,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宗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