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341号
原告:杨光权。
被告:林上实,现下落不明。
原告杨光权与被告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月23日,原告杨光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光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杨光权负担。
审 判 长 吴圣东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