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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执民字第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与陈四毛、董云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陈四毛,董云秀,杨明祖,陈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林伟华。被执行人陈四毛。被执行人董云秀。被执行人杨明祖。被执行人陈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四毛、董云秀、杨明祖、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四毛、董云秀、杨明祖、陈宏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