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昌图县某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赵某。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政府、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政府、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凤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