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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785、788、786、781、784号

罗育程申请执行绵阳市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育程,绵阳市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787、783、790、791、785、788、786、781、784号

申请人:罗育程,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

被执行人:绵阳市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界牌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790163XK。

法定代表人:袁翔,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4民初1175号等10案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市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密度纤维板1220*2440*12-15mm合格板(AAA板),该中密度纤维板查封后由被执行人绵阳市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隐藏、变卖,如需变卖,需经法院同意,并将所卖价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闻运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