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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01号

尉威军与孙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尉威军,孙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尉威军。

被告:孙华海。本院受理原告尉威军诉被告孙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