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尉威军。
被告:孙华海。本院受理原告尉威军诉被告孙华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