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某与上诉��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雅××公司在二审时提交《09年带薪年休假通知书》证明叶某某2009年已休带薪年休假,叶某某认为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且主张该通知书只是雅××公司准备安排员工休假的意向书,并不能证明员工实际已休假。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与上诉人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如下:
一、雅××公司应支付叶某某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工资数额问题;
二、雅××公司是否应支付叶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
三、雅××公司是���应支付叶某某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
四、雅××公司是否应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提前一个月解雇的代通知金问题。关于叶某某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的工资数额问题,因雅××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包薪协议和工资计算方法》没有叶某某的签名,叶某某也不予认可,且与双方确认的工资条上载明的内容不一致,故原审采纳叶某某主张,即该期间叶某某工作27天,包括3天法定节假日及8天休息日,并无不妥,据此计算得出雅××公司应支付叶某某该段时间工资4709元,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关于该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双方确认的工资条可以看出,雅××公司未支付叶某某2008年到2009年14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原审依据工资条上记载的”基本月薪”2156元计算出雅××公司应支付叶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29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雅××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叶某某上诉请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雅××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09年带薪年休假通知书》已过举证期限,并且该证据仅能证明雅××公司通知叶某某休带薪年休假,但不能证明叶某某实际已休,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叶某某休带薪年休假,结合工资条中休息日的记载,原审法院采纳叶某某的主张,判令雅××公司支付叶某某2009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雅××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及叶某某上诉请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叶某某已经承认休息时间在自己所住的公司宿舍打麻将,并有证人证明叶某某宿舍中摆放有两张麻将台,叶某某对此也未否认。即使叶某某否认有见过雅××公司《员工守则》和《宿舍管理规定》,其在宿舍摆放两张麻将台并在休息时间打麻将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娱乐的范围,雅××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有对公司进行管理规范的权利,其对叶某某作出开除处理,并无不当,叶某某上诉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提前一个月解雇的代通知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叶某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与上诉人雅××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许 炎 兴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