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

袁明祥、薛宏兰与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明祥,薛宏兰,姜文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

原告:袁明祥,居民。

原告:薛宏兰,居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诉被告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祥、薛宏兰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明祥、薛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祥、薛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负担。

审 判 员  徐一峰

审 判 员  顾步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