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470号
原告:袁明祥,居民。
原告:薛宏兰,居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诉被告姜文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祥、薛宏兰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明祥、薛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祥、薛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明祥、薛宏兰负担。
审 判 员 徐一峰
审 判 员 顾步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