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远。
委托代理人:施金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桑禾散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红玫。
委托代理人:施天荣。
上诉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桑禾散热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