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仪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0日,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紫云山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109100676。
委托代理人:饶正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0日,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紫云山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09200684。
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仔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