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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41号

冯某甲、冯某乙与刘某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为139元,由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玲

审判员  李刚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