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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486-1号

陈凤英与张秀霞、王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凤英,张秀霞,王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86-1号

原告:陈凤英。

委托代理人:李佳。

委托代理人:俞玲丽。

被告:张秀霞。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

被告:王鑫。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诉被告张秀霞、王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秀霞、王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