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86-1号
原告:陈凤英。
委托代理人:李佳。
委托代理人:俞玲丽。
被告:张秀霞。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
被告:王鑫。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诉被告张秀霞、王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秀霞、王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