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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68号

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与张大勇、赵曰彬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张大勇;赵曰彬;赵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68号

原告:贾宝柱,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李桂芝,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张晓艳,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张大勇,男,汉族,25岁,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赵曰彬,男,汉族,32岁,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赵大伟,男,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贾宝柱、李桂芝、张晓艳诉张大勇、赵曰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大勇所有的登记在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NXXX**重型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赵大伟名下鲁D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