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7-1号
原告:石永柱,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石永柱诉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石永柱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合作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