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金求平。
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木。
委托代理人:金明飞、孙雪峰。
被告:刘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求平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
金求平与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金求平。
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木。
委托代理人:金明飞、孙雪峰。
被告:刘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求平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