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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76号

金求平与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求平,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金求平。

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木。

委托代理人:金明飞、孙雪峰。

被告:刘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求平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刘金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