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代高翼,胜利油田供应处物华天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振飞,胜利油田供应处协解职工。被告张志河,出生年月日不详。
原告代高翼与被告张志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高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高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高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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