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林敦泉,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617。委托代理人吕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身份证号码:×××4816。被告曹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敦泉与被告曹亮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敦泉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敦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敦泉负担。
审判员 罗英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